《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
作者: 省教育厅  发表时间: [2014-10-09]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教委(教育局):

  近年来,为培养和提高青少年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积极创造条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为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省委办[2001]13号)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㈠认真制定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重视社会实践活动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作用。把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等校外教育活动作为加强德育工作的重要途径。

  2、要把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必修课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切实予以保障,要认真制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措施。将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初作出具体安排,认真做好课程调整,落实组织工作。各中学要成立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建立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

  3、中学社会实践活动由学校德育处为主会同教务处负责组织。学校应对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及时做好活动小结和鉴定工作,并将此项考核内容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毕业资格认定范畴。

  ㈡多途径开展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1、要积极开发社会实践活动资源,广开渠道,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满足当地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社会实践基地。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联系,及时协调学生社会实践等校外教育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学校要通过各种校内外途径,设计丰富多彩的校外实践项目,同时在校内设置多种服务岗位,让学生得到更多的实践锻炼机会。

  3、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包括社会调查、生产实习、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区服务、科技文化活动、志愿者活动、勤工俭学等多种形式。

  4、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采取学校统一组织与学生自主设计参与相结合的形式。要切实保证初中学生社会实践时间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0天,普通高中学生社会实践时间一般每学年不少于30天。各地在组织开展中学生社会实践时,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实践活动天数原则上应达三分之二以上。

  ㈢加强对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

  1、中学生社会实践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凡能按规定要求,完成社会实践任务的为合格,不能完成社会实践任务的为不合格。能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有突出表现的为优秀。由班主任组织统一填写《福建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学生自行组织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由学生及时填写《登记卡》,《登记卡》须经接待实践单位或部门提出鉴定意见并签章,由班主任汇总登记,每一学年结束时班主任须将《登记卡》汇总交学校德育处存档。

  2、班主任根据《登记卡》及时把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登记在《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登记表》上,并在初三、高三年级下学期交学校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审查学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在整理学生升学考试报名档案时应把《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登记表》作为必备材料之一,各级招生组织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3、初、高中学生须在就学期间完成规定的社会实践活动总量,且每一学年的实践成绩在合格(含合格)以上,才具备毕业资格。非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完成社会实践活动总量的,应利用假期安排完成,否则不允许毕业。

  4、各设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各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工作,若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毕业资格。

  5、《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登记表》、《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卡》由各设区市教委(教育局)依照省教育厅制订的表式,印发给所属县(市、区)、学校。各地可根据实际,对表式中内容作部分修改。

  以上意见从2001-2002学年度开始实施。

  附件:1、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卡
     2、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登记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OO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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